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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产前突然冒出“债权人”分得300万!检察官发现三大疑点…抗诉!

浙江检察 2021-04-27





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调查查明,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后,经宁波市检察院抗诉,近日,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再审改判撤销原民事调解书,驳回原审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,并针对包某与许某虚假诉讼的行为,分别对其作出拘留10日罚款10万元和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。



《债权转让协议》

疑点重重

2016年7月

2016年7月,原告许某向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起诉,要求被告A公司归还借款150万元以及从杨先生等六人处受让的债权200万元,并支付利息、律师费等,共计550余万元。


被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包某认可原告诉称,在双方承诺所述属实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的前提下,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,由A公司返还许某本息等合计550余万元。


案件进入执行程序,许某通过参与分配获得A公司的厂房拍卖执行款300余万元。

2019年11月

2019年11月,A公司另一债权人向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举报称,涉案的债权转让系捏造事实。案件受理后,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迅速启动调查核实程序。


检察官通过查阅法院卷宗、查看庭审录像等,发现多个疑点:


➤ 该案主要证据为一份有杨先生等六名债权转让人签名的《债权转让协议》,经仔细辨认,发现六人签名笔迹多有雷同,存在伪造签名的可能性;


➤ 证明该六名债权转让人对A公司合计200万元债权的《收据》和《借条》为包某一人手写;


 开庭时原被告双方无实质对抗,双方对债权成立及还款情况回答细节模糊,在法官提出需要补充“大额借款的银行转账记录”等证据要求时,双方均表示自认相关的债权债务,一致表示无需调查补证。


七个债权债务关系

调查核实

虽疑点重重,但如果缺乏客观证据,案件调查必将陷入困境。


 检察官发函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,由其协助调查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等信息,查明涉案人员之间关系,确定重点调查人员;


 为寻求调查的突破口,检察官梳理了本案的法律关系,条分缕析,对杨先生等六个债权转让人与许某的债权转让关系、许某出借给A公司的150万元债权共七个债权债务关系,一一调查核实。


 从是否有关联诉讼入手,查明杨先生与A公司的30万元债权已经其他法院调解并执行完毕。杨先生也表示自己从未到过宁波,也未签署过债权转让协议,更不认识许某,与其无经济往来。再逐一询问其他债权转让人,他们均承认未向许某转让债权。至此,该案获得了完整证据链,足以证明涉案《债权转让协议》为虚假协议。


《债权转让协议》为假,原审时许某主张的出借给A公司150万元是真是假?检察官调查发现,许某虽提供了有A公司盖章的借条,但银行转账记录显示,该150万元汇至包某个人账户。


一个典型的民间借贷

虚假诉讼案

2020年9月,本案再审开庭时,面对检察机关调查取得的上述证据,许某和包某哑口无言,终于交代了虚假诉讼的事实:许某与杨先生等六人之间并无200万元债权转让的事实,涉案《债权转让协议》系包某虚构。包某称其个人曾向公司出借部分资金,并曾替公司对外偿还部分欠款。但A公司因经营不善对外高额负债,包某考虑到A公司的资产一定会被拍卖,为能参与分配拿回自己出借的款项,便伪造了《债权转让协议》,指使亲戚许某以债权人身份起诉。


2020年12月30日,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再审认定:许某与杨先生等六人无债权转让事实,涉案《债权转让协议》系虚构,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A公司向许某借款150万未还,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,驳回许某诉讼请求,同时针对两人虚假诉讼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。



来源:鄞州检察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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